1.2.24

刷新認知

讀報,王宗堯於 2019 年 7.1 衝擊立會案暴動罪成,另外兩名記者當日於現場進行拍攝採訪,法官亦認同其說法真確,故判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,惟「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」罪成。

記者的職責就是要報道真相,明明傳媒是社會的「第四權」,藉披露真相監察三權,如今偏要因為履行職責而受刑責。記者因在現場報道真相而成為階下囚,這當真是一個自由文明社會應該出現的嗎?

另一宗新聞內有這麼一句:

「有關與傳媒界的會面,有記者問有否邀請記協出席,鄧炳強直指記協『無認受性』,所以無搵佢」。」

記協無認受性……再一次刷新了我的認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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