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日最多人關注的新聞,相信非23條莫屬。
//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,法例通過後市民仍然管有煽動刊物就屬違法,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。//
所以家中收藏了《蘋果日報》就GG了?
//管浩鳴追問,市民可否用「以前擺咗喺度,唔小心搵唔晒出嚟」作為辯解理由?鄧炳強回應,如果市民目的不是作為煽動用途,可作「合理辯解」。//
但23條下的煽動罪,據新聞報道指不必證明煽動意圖。所以所謂的「合理辯解」,到底被告有沒有辯解的機會?🤔
另一則報道又指23條立法後,罵內地自由行也算挑起港人對自由行的仇恨,屬煽動罪。所以哪怕自由行做得多麼過分甚至犯法,例如來港搶劫或碰瓷,只要我們講出事實都犯了煽動罪?🤔
若連事實都不能講,意見也不能表達,那麼《基本法》27條的言論自由是不是已經作廢?
認真問,在線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