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竟友人身上沒有任何裝備,莫說豬嘴,連手術口罩也沒一個,衣著也不是黑色(雖然沒有一條法例明文穿黑即可定罪),想不到竟然因為身上有把摺疊傘便重判 5X 個月,為目前最長的暴動刑期。
情況嚴重任何市民都不會故意置身於現場?
在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之下,市民若單單在不適當的時候出現在不適當的地方,沒有作出任何實質破壞行為或攜帶任何非法工具也好算 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?假如連出現在某一區都有罪,那為何不乾脆實施宵禁?既然沒宵禁,那市民有自由進出任何地方吧?為何出現即犯法?這是我最無法理解的邏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