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.1.24

歪理

讀報,37歲男警務人員涉襲擊一名女子。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,被告選擇不作供,但傳召時任下屬作供。

借下屬之口強調他案發時精神狀況「好差」、有壓力而生癬,以及通宵溫習準備升職面試。

印象中,之前好幾宗案件也大同小異,犯案人拍攝裙底春光,即以壓力大為由,甚至將責任推在社會運動之上。

這是甚麼鬼邏輯?

有壓力就可以為非作歹?他有壓力所以女事主就活該受襲了嗎?被告通宵溫習準備升職面試與她何干?這是合情合理合邏輯的申辨理據嗎?要是溫書壓力大就可以打人/偷拍裙底/非禮女性,那叫全港學生情何以堪?

拿出如此厚顏無恥的歪理來求情,是因為想不出更好的申辯理由吧?責無旁貸,難道就不能老老實實坦承自己做錯了嗎?

難怪網上流傳:犯法就係犯法,除非_ _ _ _