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從石塘咀公共圖書館的「館長之選」擺放了多本黎智英多年前的著作,涉事圖書館職員因而被停職,便已確認了香港正建立禁書目錄。
這事完全違反了香港現行的普通法(Common Law)精神(好歹我唸碩士時有留心上課)。
一、這批書籍已是多年前的著作,當年根本未有國安法,試問作者如何坐時光機回到過去抱著違法意圖去寫書?
二、因為這批書籍由涉嫌因違反香港國安法正等候審訊人士(黎智英)所著,所以也涉嫌違反國安法?這是甚麼鬼邏輯?先別說書籍本身不涉及政治,即使是政治書籍,由犯了國安法的人所著,也不等同內容一定違反國安法吧?何況黎智英只是「涉嫌」違反,還未判的。還是那句:這是甚麼鬼邏輯?
三、這批書籍根本未進入任何覆檢程序便已列作禁書處理,這是未審先判,也違反了《基本法》第27條 "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 have freedom of speech, of the press and of publication";說好的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