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.6.24

莫須有

明明碩士時有唸普通法,但說老實的,我愈來愈不懂香港的法例了。

讀報,何韻詩在(被有心人投訴到只好結業的)見山書店舊址閣樓開網上直播音樂會,吸引數十歌迷在店外守候。逾 10 名警員到場拉封條兼抄下店內外人士的身分證資料,致音樂會兩度中斷。

何韻詩犯了甚麼法?我不知道。

假如她有收取門票費用讓人入內觀賞音樂會,尚可以根據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控她未領有牌照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。但她只是在「私人地方」直播唱歌,場內也沒有任何觀眾。難道在香港唱唱歌開個直播都犯法?也不是,所以警方只能抄她資料為她添麻煩而未能落案起訴。

那麼,控她擾亂秩序行不行?

《公安條例》第 17B 條訂明是「公眾地方」內擾亂秩序行為,見山閣樓明顯是私人地方,不在此限。

那歌迷呢?歌迷在街上可以告了吧。呃,也不行,因法庭詮釋該條例為「粗暴、具冒犯性或攻擊性的行為」或「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行為」,在行人路上站著看手機直播,既沒有喧嘩,也沒有派傳單或任何挑釁行為,我看不到哪裡粗暴、具冒犯性、攻擊性,或哪裡不道德。

所以也沒能起訴他們。

既然明知道沒有罪名可以起訴,派那麼多人手又封場又抄身份證豈非浪費警力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