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外國,prenuptial
agreement(婚前協議書)相當普遍。為免一旦離婚出現爭拗,準新人會在婚前針對資產以及子女撫養權如何分配擬定協議書。這種保障婚後權益的協議,在外國一般被視為未雨綢繆,不會引來白眼;可是在離婚率持續高企的香港,卻往往被視為名人富商降低分身家風險的手段,頓時變得醜陋。
有人轟:還未結婚已先計劃離婚後的資產分配,如此不信任,這樣的婚,不如不結。
當然,若婚姻單以金錢掛帥,輸打贏要,難免予人侮辱婚姻盟誓之感;然而換個角度,協議若由財政弱勢一方提出,則是「我才不稀罕你有多少身家」的戀愛宣言
── 我愛的是你的人而非你的錢或你的家族生意,在一起的時候我不在乎你的年收入多少,分手以後就更不關心你是家財萬貫還是一貧如洗。
這種愛在當下的瀟灑,並非人人能及。
不過我見過最過分的婚前協議書並非針對資產,而是針對子嗣問題。
女方與富二代男友相處融洽,論及婚嫁時男方家長卻列出入門先決條件
── 先產子,後完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