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不止一次,發現自洗衣店取回來的白恤衫被染得紅一塊藍一塊,偏取回的衣物之中,沒一件是紅色的,明顯是店員將白恤衫混在別人的衣物裡洗。新衣被毀,心中有氣卻又無法追討損失,皆因收據上訂明衣物即使損毀染色,洗衣店亦無須負上賠償責任。
問題明明出在洗衣店上,對方卻搬出不平等條約,絕對公開且看似合法地推卸責任。情況好比一個傷了情人後還揚揚得意的人:是他/她咎由自取,與人無尤!
的確,無論選錯洗衣店抑或情人,都只能怪自己遇人不淑。不過洗衣店又還好些,最少在法律上,洗衣店最終仍須負上賠償責任,因免責條款一般只適用於企業間的商業合同,並不適用於商品或服務供應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;然而針對愛情,法律極其量只能為你爭取金錢上的虧欠,無從討回情感上的損失。
以為婚姻是愛情裡的最佳保障?說穿了,一紙婚書也不過是另一種模式的免責條款。
在婚姻這項免責條款下,一切承諾與責任均能以金錢物質解決:男女雙方沒錯曾承諾不離不棄、生死與共,可是一朝變心,只須付出物質代價,辦妥離婚手續從此不拖不欠各不相干 ── 法律從來只保障婚姻,不保障愛情;而所謂的婚姻保障,也不過是個數目,一個無法買回逝去愛情的數目。
by Catabell
撰於17.06.2005;修於06.08.2014
Copyright © Catabell
Lee. Attribution Non-commercial No Derivatives.(BY-NC-ND)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