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個值得寫一篇文章的題目,或者梳理好細節後再以散文詳述吧🤔
簡言之,個人立場是假如這位公眾人物只是藝人的話,像文友提出的「安心出軌」,那純屬他們的私事,除對不起各自的另一半,事件並不牽涉到陌生人,亦與我無關。他們只需要另一半的寬恕,至於我原諒與否,對當事人而言毫不重要也毫無意義。
出軌是個錯誤,這一點毋庸置疑。但我不會因為出軌那位是藝人而特別去批判他,因為藝人也只是常人,完美的只是他們的包裝或形象而非他們本人;況且我在現實中根本不認識他/她,兩夫妻之間的私事我沒資格置喙。
然而鹽叔事件與安心出軌性質有別,並非單純個人道德問題,更在道義上背叛了荼毒室的夥伴,摧毀了他們努力經年才建立起來的品牌形象;加上他的出軌對象是荼毒室的粉絲,影響範圍就更深遠。
儘管如此,個人主張兩件事不應混為一談。是否成就高、貢獻良多就能蓋過錯事?不,錯了就是錯了,決不會因為有貢獻有地位,過失的份量便自然減輕。
成就貢獻並非贖罪券,單純個人不主張抹殺這人曾對社會作出過貢獻,僅此而已。
至於要不要給予機會讓他們捲土重來,真的 case by case 只能個別討論。比方說性侵了過百運動員的前美國奧運隊醫,你能接受讓他重操故業嗎?最少我不能夠;又,師生戀只是不巧兩情相悅的是師生關係而已,老師僅鍾情那一位學生,不見得對每個學生也會出手(這不叫師生戀叫色魔),所以繼續執教個人不認為有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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