偶然看到藝人舒淇的訪問,有點意外,有點欣賞,有點惋惜。
即使沒看娛樂雜誌的習慣,她與黎明的緋聞也時有聽聞。彷彿已傳了多時,雙方從沒承認過,也不曉得是甚麼時候分的手,只知道男方某日突然公開戀情,給模特兒女友一個名分,撇清了外界對他和舒淇愛火重燃的忖測。
作為一個女人,說沒有不甘心是假的。
同樣是女友,為甚麼一個見不得光,另一個卻高調公開?
記者問舒淇:「從22歲到29歲,女人的黃金時期都給了黎明,有恨過嗎?」
對舒淇「為甚麼要有恨?我從不會去討厭或者恨對方,因為在一起是緣份,會分開也是一種緣份,適不適合而已,說不定分開對彼此也比較好。」的大方回應,十分欣賞。
的確,兩個人相識相愛是奇蹟般的緣份。緣盡了,或偏在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,怪得了誰?愛過痛過,分開,應該是彼此諒解後的共識。
對於失戀的女人,一般人都比較包容,不忍在傷口上撒鹽,追問因何至今才「不認不認還須認」,掙回一個過去式的名分,倒是當事人自己露了口風。
本來是為着展示自己已
move on,為要證明已不再為情所傷,甚至「活得比你好」,可惜酸味還是隱隱自語氣中滲出,教人不勝欷歔。
「人與人交往是要互相前進,而不是一個進步、一個在原點,要找個心靈能交流的人。」
── 本來這句話放諸任何一段男女關係皆通,然而作為一段舊情的作結,卻予人一個見不得光的女人的醒悟之感
── 想表現得大方不在乎,偏卻在無意間影射諷刺,再甜美的笑容仍遮掩不住背後的心酸和不甘。
若是當真「曾經開心過,不會讓負面情緒留在身上太久」,那又何用強調已經將對方自腦袋中刪除掉?
恨,是愛的另一種強烈表現方式;忘記,是療傷或報復的手段;強制刪除並非出於決斷灑脫,只是不得已的選擇,好把傷害減至最低而已。要是真箇能放開懷抱,自會隨時日自然遺忘。不再牽動任何一根神經,又何須刻意刪除?
人生確如舒淇 小姐所說的,並不是為了另一個人而活。
談戀愛,即使曾為對方付出過多少也算不上「犧牲」。付出,是因為自己也在享受戀愛吧?既然曾經那麼享受,那付出的除了是為對方也是為自己呀!女人的青春並不是「花」了在男人身上,他們不過是「分享」過一段快樂時光,僅此而已。既然是「分享」的時間,又何苦在結束時像討債般清算舊帳?
by Catabell
撰於23.06.2009;修於5.09.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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